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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二)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并提供担保行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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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