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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屋赠与办理的手续
释义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办理公证;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注:农村房屋赠与子女的,首先需要子女与房屋所有人都是同一村集体的成员,户口在同一村。不是同一村村民的,不能赠与房屋所有权。)
    一、农村房子赠与的限制
    1、农村房子赠与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办理赠与公证,集体土地赠与的生效以办理集体土地过户登记手续为标志;
    2、所赠农村房子必须是赠与人自己具有合法权的农村房子;
    3、所赠农村房子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或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土地产权的;
    4、所赠农村房子必须没有没依法征收或公告决定拆迁的;
    5、所赠农村房子如果是共有房屋,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6、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赠与人与受赠人持着经过公证的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土地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二、农村房屋赠与公证流程
    (一)公证申请与受理
    1、申请公证的条件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向公证处提出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公证审查
    公证人员审查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三)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3、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4、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编号。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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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