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售者承担,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购者承担。标的物的交付使用一般视为转移占有,售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者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交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购者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