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教育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指示、命令,否则,该行为无效,将被撤消。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非经授权不得代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权力。(2)教育行政机关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利可能,有权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人民政府。(3)教育行政机关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虽然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