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假冒 专利 产品不一定侵犯 专利权 。如果在产品上标注别人已有的专利号则侵犯专利权。如果是标注的是自己编造号则没有侵权的主体,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律客观: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 专利申请 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 (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