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不能直接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夫妻一方是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应当在结婚前入室告知另一方,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