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身女性可以收养孩子,收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周岁。 法定的收养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不受此限。 (四)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具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