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居住区一级的公建指的都是为居住区规模的人口服务的配套设施。如居委会/派出所/它承当一定的公共服务功能。 由于国家体制改革,原来的“单位制”都转化为“居住区--小区制”。那么原来“单位制”中的收报员、邮寄员的角色或者传达室,就演变成现在的居住区的邮电所。它只承当一般的邮电服务功能,收发信笺/原有的居住区规范是在邮政与电信没分家之前设立的。原来的办理业务都是统归邮电局。现在原来的电信局进入市场化,并打破垄断。规范中的“”应该就是指办理固定业务/提供公共。 做城市住宅区规划设计需要参考的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审核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