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需要为租客哪些东西负责? |
释义 | 房东对租客有以下义务: 1、租户"身份"一般来说,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应对租户的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 2、事故发生前,房东应注意确保房屋符合安全生活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安装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电线是否短路等; 3、不良案件应注意出租房屋的治安状况。房东还应履行职责,确保出租房屋的门窗安全正常使用,并注意盗窃等不良案件的发生; 4、负责出租房屋的维修。租赁双方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是,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的维修,一般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费用也应由房东承担。 一、商铺漏水是否可以拒付租金 承租人发现房屋漏水,可以告知房东,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其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用。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并且有维修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相对于承租人来说就是相应的权利,当出租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应当以自己也不履行义务(拒交房租)来对抗。 关于商铺漏水的赔偿,具体要看责任判定,承租方人为造成的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商铺自身原因由出租方承担。 首先出租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漏水修复是房东的责任。承租方应按时缴纳房租。因法定没有尽到修缮义务,导致合同终止,属于违约,可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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