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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被告法官怎么判
释义
    一、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被告法官怎么判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被告后,法院会怎样判决,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如果原告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定作人会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7、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定作人对承担人就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复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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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