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
释义 |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 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的区别: 1、在组织形式上合伙律所要有合伙协议,普通合伙要有三人以上,特殊合伙要有二十人以上,而个人律所只要求一个人,国家律所则是二人以上; 2、出资也不一样,分别是普通30以上,特殊1000万以上,个人十万以上,国家则无要求; 3、对设立人的要求不一样,普通和特殊合伙只要求三年执业经历,个人是五年,国家无要求; 4、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5、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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