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赔偿数额的计算与考量因素 |
释义 | 目前,我国对法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只有赔偿幅度的规定,赔偿标准和具体赔偿金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法定赔偿的自由裁量幅度比较大,缺乏细分的操作规则,难以避免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差异性。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以一件专利产品、商标、作品为计算单位,还是一个侵权行为或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为计算单位,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笔者认为,应该针对侵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行为的不同特点,在法定赔偿的计算上作出有区别的、灵活的规定,例如就侵害著作权的法定赔偿计算,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的规定,以每一部作品作为计算单位,不论侵权人数多寡,均规定一个有下限和上限的赔偿范围,具体数额由法院视为正当即可。如果是故意侵权或过失侵权造成的损害,可分别规定提高赔偿金额的上限或降低赔偿金额的下限。就侵害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关于法定赔偿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对故意侵权与非故意侵权设定不同标准的赔偿额度。如何在法定赔偿幅度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考量因素。具体为: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商标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关于著作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5条第 1、2款。尽管三个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因素并不完全一致,因权利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有些因素是共同的,即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的时间、侵权产生的后果、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笔者认为,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额,既要体现对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又要体现公平合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4)侵权的具体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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