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确定量刑起点 |
释义 | 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犯罪构成,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 2、量刑起点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其他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未遂、从犯等修正犯罪构成事实,事先不予考虑,在确定基准刑后优先调节基准刑; 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不是一个幅度。一个具体犯罪只有一个量刑起点,而且这个量刑起点是确定的。应当注意,量刑起点不是法定罪低刑,即便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相同的犯罪其具体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如伤害重伤中的部位不同等,其主观恶性就不同,不一定都以法定最低刑作为量刑起点。 一、刑法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 刑法定罪量刑标准: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标准 1、聚众斗殴罪量刑的标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人数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即:多次聚众斗殴的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械聚众斗殴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众斗殴属于多次众斗殴双方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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