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对夜班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对夜班津贴的规定是什么 近几年来,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原制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明显偏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稳定中、夜班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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