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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与分红的含义及差别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股权和分红权的差别以及法人财产权的具体内容。股权是股东作为股东地位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等;而分红权是股权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分公司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
    法律分析
    股权和分红权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分红权是股权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股权是股东作为股东地位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等。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
    一、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什么?
    1、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
    2、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
    3、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
    4、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
    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二、请问分公司的股权可以通过转让形式转让吗?
    分公司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民事权利主体。此外股权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人。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所以分公司没有股权,也就不能对外转让股权。
    结语
    股权和分红权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别。首先,分红权是股权财产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股权是股东作为股东地位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知情权等。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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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