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高管对公司有什么义务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包括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两方面。勤勉义务是指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履行对公司的指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忠实义务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公司业务时,应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先。主要包括: 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董事、监事、高管,这些人员通常在企业中能独当一面,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是企业赖以发展的支柱。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有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