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 ,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 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 一审 行政 判决书 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 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 二审 认定的事实和 证据 )。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 诉讼费用 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