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1年11月5日,赵某乘坐宋某驾驶的客运车辆由禄丰县城驶往土官镇。因下车地点发生争执,赵某从其座位走到驾驶座旁用一只手拉扯宋某右手衣袖,另一只手从后面勒住宋某的脖子,宋某紧急刹车导致两名乘客受轻伤引发纠纷,经公安机关出警处置,赵某被民警带回管辖派出所调查。近日,禄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妨碍正常驾驶,危及公共安全,违反刑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