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内涵及外延 |
释义 | 1、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比较好就理解,一般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在执行程序中就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既包括立案时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利害关系人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异议复议规定》起草者之一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在《人民司法》2015年第11期刊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是“当事人以外对人民法院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是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认为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影响其债权受偿的。二是拍卖程序的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违法,影响其公平竞价的。三是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四是协助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要求协助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五是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指“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3、案外人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认为自己对案件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要求阻确和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实体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因他认为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依照《异议复议规定》第24条,案外人一是案外人必须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即案外人与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由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二是该权利必须真实合法。权利应当真实存在来源合法。不能是虚假的权利和非法取得的权利(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三是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可以阻确人民法院的执行。因为不是所有的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都可以阻止法院的执行,如申请人实现抵押权,案外人就不能以所有权来对抗阻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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