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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
释义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形成了物权、担保、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的司法解释。其中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解释(二)及批复基础上清理、编纂而成。清理与编纂的基本思路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凡是民法典已经吸收的内容,在新的解释中不再重复规定;凡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予以删除;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解释暂不涉及,留待以后研究处理。其中包含了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此外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还包含了其余27条的司法解释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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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1: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