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执行一年后仍然不还钱的,可以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通过有关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直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律师说一句:如果发现对方变卖财产的话,法院也可以对其继续执行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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