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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释义
    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单位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5、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6、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标签;7、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8、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风险提示: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不遵守规定的法律责任: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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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