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由什么选举产生的 |
释义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法规定了主任的任期和连任次数。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和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如何产生的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二、监察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3)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4)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5)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6)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7)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结语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主任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法对违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泄露举报信息、报复陷害、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分。监察机关和人员若侵犯合法权益,应依法赔偿受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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