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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刷法律法规一览表(印刷营销需学哪些法律法规)
释义
    1.印刷营销需学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着作。
    第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六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
    2.印刷业的法规是什么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 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印刷把文字、图画、照片等原稿经制版、加压等工序,使油墨转移到纸张、织品、皮革等材料表面上,批量复制原稿内容的技术。简单意义上说,印刷是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技术,也可以理解为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就字面意义而言,着有痕迹谓之印,涂擦谓之刷。用刷涂擦而使有痕迹着于其他物体,谓之印刷。
    印刷就是生产印刷物的工业。印刷物的生产,与印章类似。
    先刻印章,后使印章沾着上印油,再将印章上的印油转移于纸、帛、皮等承印物上,即成印刷品。计算机印刷文件可通过激光印字机、喷墨打印机或其它计算机打印机。
    在最近几年,计算机打印和工业化印刷工艺已经融合在一起,导致数码印刷的发展。
    3.擅自印刷、销售非法教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非法印刷处罚规定: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2001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生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2012年2月,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
    这些规定的出台既为给学生减负,也意在治理“教辅”乱搭乱售。但是近日笔者暗访发现,这些规定对“教辅”没有任何冲击力,“教辅”仍然泛滥成灾。
    4.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5.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印刷商标有什么法规制度? 2007-6-13 国家工商总局将在近期与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等部委联合采取行动,整顿印刷业市场。
    本刊为此汇编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家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者标记; (。
    6.一般印法律法规手册需要什么样的纸
    一:画册一般最常用的画册印刷纸张:双铜纸,属于铜板纸的一种,还有一种叫单铜,也叫单粉卡,不过哪一般用来印刷手提袋。
    双铜纸常用的克重有80克,105克,128克157克,200克,250克,300克和350克双铜。二:如果需印刷画册P数不多,比如16以下的画册,一般画册封面可用300克双铜,画册内页可用200克双铜,这样的画册给人感觉不会太薄,太小气。
    三:如果需印刷画册P数在20P至40P左右,一般建议画册封面可用300克双铜,画册内页用157克双铜。四:如果需印刷画册P数在40P以上,哪么尽可择画册封面用300克双铜,画册内页用128克双铜。
    五:当然如果你考虑到画册印刷成本,要便宜低价的画册印刷价格,在印刷画册时也可选用250克双铜印刷画册封面,157克印刷画册内页或128克印刷画册内页。六:双铜纸是指双面铜版纸。
    双面铜版纸是铜版纸的一种,就是双面涂布,两面都具有很好的平滑度。铜版纸还包括单铜、亚铜、高光铜、艺术铜等等。
    7.印刷交通法律法规教材书本当中的几个章节,然后装订成书,用于商
    实际上你印刷的就是非法出版物了。做印刷的人都知道有三条高压线碰不得!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是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出版物。
    首先你要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现在要办非常非常困难),其次要遵守以下相关条例: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今世缘印务建议您这个单不要做,不打擦边球!
    8.如何制定印刷厂的规章制度、
    第一篇 印刷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印刷企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目标管理
    第三章 印刷企业的营销管理
    第四章 印刷企业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章 设备管理和标准化
    第六章 印刷企业职工培训制度
    第七章 印刷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章 印刷企业标准化管理
    第二篇 印刷品质量评定与标准化管理
    第一章 印刷品质量及其测量
    第二章 印刷产品的工艺管理
    第三章 复制流程质量控制要求
    第四章 印刷图像质量评判规范
    第五章 印刷企业情报管理
    第六章 印刷品质量仪器方法评价法
    第七章 印刷产品全面质量管理
    第八章 印刷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规范
    第三篇 印刷企业包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包装管理
    第三章 包装生产管理
    第四章 包装质量管理
    第五章 包装行业管理
    第六章 包装标准化
    第七章 包装管理法规化
    第四篇 印刷业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范本
    第一章 印刷厂质量手册
    第二章 印刷厂程序文件
    第三章 印刷厂工作业指导书
    第五篇 印刷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基础
    第二章 财务控制制度
    第三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章 收入利润管理制度
    第六章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第六篇 印刷企业办公管理制度与管理表格
    第一章 管理制度与管理标准基础
    第二章 出差管理制度
    第三章 会议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印信标准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七篇 印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章 招聘与西置管理
    第三章 培训与开发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七章 保障管理
    第八章 人力资源规范管理表格
    第八篇 印刷企业文化管理
    第一章 ISO9000族标准概论
    第二章 质量管理和ISO9000族标准
    第三章 质量认证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制度
    第五章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及审核的实施
    第六章 标准化管理规范
    第七章 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
    第八章 印刷业实施2000版ISO9000族标准的放证实施
    第十篇 印刷行业质量与技术管理国家标准
    第十一篇 印刷管理法律法规
    印刷厂考勤考纪暂行规定
    根据省委校〔1998〕年14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校印刷厂的各项规章制度、确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制订本规定。
    9.无证印刷规定 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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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