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独立预备罪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般来说,刑法将准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之前的行为予以规定的情形,就属于从属预备罪;刑法将准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时,就属于独立预备罪。 在我国,从属预备罪不是由分则规定,而是由总则规定的。但是,不管从属预备罪是由总则规定还是由分则规定,都存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属预备罪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典型的例子是:A为了抢劫银行而准备凶器后被抓获,其准备凶器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对此,认为,独立预备罪中存在实行行为,但从属预备罪中则不存在实行行为。 独立预备罪中的准备行为,由分则条文规定为构成要件行为,可谓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或者预备行为的既遂犯化。例如:《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该行为原本是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但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预备犯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行为有哪几种?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 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 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几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