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被视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条件: 1、夫妻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也就是说,必须有双方不同居的事实状态;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有分居的愿望。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分居不违背夫妻愿望,不是因为双方意志不转移的客观原因,而是因为分居者追求的是他们的意图。这种愿望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 3、分居期满2年。也就是说,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分居了两年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