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释义 | 第二条凡在我省所属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均须依照本条例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商企业,包括下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合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 (一)工业(包括手工业); (二)交通运输业; (三)建筑业; (四)商业; (五)饮食业; (六)服务业; (七)农商联合企业; (八)其他工商企业。 第四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工商企业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及独立核算的公司、厂、店为单位申请登记。 第六条工商企业申请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理或厂长姓名;企业主管部门;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方式;生产或经营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设备;职工人数;固定资金;自有流动资金;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开办或开业日期。 第七条工商企业开办或开业,按隶属关系依照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除军人服务社、国防工业民用产品生产企业、省属有对外业务的进出口公司或企业,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外,其余工商企业均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城镇街道、待业青年及农村社队办的工商企业,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或开业登记。市、县办工商企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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