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资格证超过规定时间可以领,需要联系相关负责人了解领取证书的确切地点。领取材料: 1、本人教师资格证书一本。 2、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与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若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必须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相关程序到发证机构(教育局)申请补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人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请将该申请表交给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属于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需将该申请表交到所在教育局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所在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或申请人没有单位的,自行保管该申请表。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4、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教师资格分为: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