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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呼和浩特出舱人员最新政策
释义
    呼和浩特出舱人员最新政策:
    1、出舱人员在我市辖区内有多个住址分属不同旗县区的,原则上遵循本人意愿。属于外地的新冠肺炎出院人员,如在呼和浩特市没有居住地,由医院所在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向患者居住地发函,属地安排专人、专车闭环送至机场或车站返家,由居住地进行管理,返京人员暂缓;
    2、感染者出舱前要签署《知情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医院存档,一份交患者居住地社区,一份由患者携带。出院人员持《知情告知书》向社区报备。出院后要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于出院后第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社区要指导出院人员做好健康监测,跟踪了解出院人员健康状况,做好必要的康复指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需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对出院人员健康码一律赋黄码,核酸检测阴性后及时转绿码。对于合并严重基础性疾病的出院人员,可根据医院出具的出院意见和患者病情需要,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转相关医院或留院继续治疗。呼和浩特市辖区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新冠康复者基础疾病治疗医院,属地卫健部门可根据患者的治疗需求和意愿选择合适的医院转院,各医疗机构对此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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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4:4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