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规定的,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