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谋杀罪定性:绑架并杀害可被视为何种罪行? |
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中若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被杀害,将被视为绑架罪的加重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中少有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条款。绑架行为中的故意杀人行为被包容在绑架罪中,不单独定罪,被称为包容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两个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但根据刑法规定,仍然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对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也是我国刑法条文中少有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条款。 绑架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都只认定为是绑架罪,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而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致人死亡时,只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才对相应的行为负责任。 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无论是在绑架人质过程中,还是在控制人质后,只要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属于这种情况。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先杀害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或单位提出要挟,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一般来说,在刑法理论上,杀害被绑架人这种情况属于绑架罪包容犯。因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有两个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均已独立成罪,刑法把这两个各自独立的犯罪结合为绑架罪的一种重罪情形,即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们之间具有可包容关系,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并且原则上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视为绑架罪的一种加重情形,不再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种处理方式在刑法中较为罕见,被称为包容犯。无论是在绑架人质过程中还是在控制人质后,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杀害被绑架人,都属于这种情况。这种绑架罪的加重情形,即使涉及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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