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货运代理合同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包装、分拨、中转、短途运输、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所从事的具体业务,但不包括无船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货运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依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时候,运输代理合同并不在征税的范围内,所以是不需要交纳印花税的。,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