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责任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其职权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