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与分配制度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制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一、参与分配制度对债务人的财产个别执行,破产制度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概括执行。 二、参与分配程序终止后,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并不丧失,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并不免除,若有财产,可继续清偿债权;而企业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剩余债务不再清偿。 三、只有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破产中,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不论债权清偿是否到期,都可以依法参加破产程序。 一、破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破产和解,是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2、破产重整。是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3、破产清算,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以上就是为你整理的相关答案,希望对你的问题解决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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