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信誉的立案规定如下: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者是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