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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局改名后叫什么
释义
    工商局现在叫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六条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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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