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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赔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释义
    

法律主观:
    


    残疾赔偿金 标准从受到伤害的那一年开始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将实际收入减少,所以 赔偿金 和残疾程度有关,一级 伤残 和 十级伤残 的赔偿数额是不同的。将伤残等级作为 赔偿标准 的系数,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残疾赔偿金和伤残程度成正比例相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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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1: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