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释义 | 债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是将债权的一部分通过合同明确转让给受让人,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给付。债权可以转让,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债权转让不需要登记,但通知债务人是必要的。 法律分析 一、债权收益权有哪些法律性质 债权收益权具有的法律性质是: 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 二、债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债权需要登记吗 1.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2.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3.债权转让其实就是一种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是不需要登记的,但是登记过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债权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否则无效。 结语 债权收益权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合同方式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并获得对价。债权收益权转让并非债权的转让,债权人无需对受让人承担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但需遵守相关限制。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无需登记,但登记可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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