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区别 |
释义 | 自诉人和被害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不同。具体如下: 1、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 2、被害人有请求立案权和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自诉人没有; 3、自诉人存在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于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下: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 (1)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2)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3)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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