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改不到位造成的。例如,一些系统不科学、不严谨、缺乏时效性、不可操作;一些机制缺乏相互支持和制约,约束力和监督作用不明显,无法形成有效的日常工作措施;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制度不能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