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 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卫生安全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颁发的法定证件,拥有此证的企业才能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 办理流程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所属地市级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申请企业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5、申请企业所属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申请企业食品生产主要设备清单; 7、申请企业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需要提供蓝图或者电脑打印图需要表明尺寸、面基和经营单位名称; 8、申请企业从业人员 健康证 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法律客观: 《 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 营业执照 ;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