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什么标准 |
释义 | 进口食品需要执行标准,国家的食品标准,适用范围都是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的企业,不适用于其余国家的企业,因此不能作为其余国家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但因为需要在国家境内销售,被国家居民食用,所以进口食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口到中国的食品,应符合该产品的产品标准,但该产品标准必须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5个基本要求。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食品标签须体现的信息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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