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职业病的认定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因工作受到损害的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职业病的认定需要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逾期申请,无法享受工伤赔偿和补助待遇。 但是,特殊情况下,逾期申请的职业病认定也可以被批准。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申请职业病鉴定时,逾期的,鉴定机构应当说明情况,鉴定结论仍然有效。 因此,被公司辞退后才发现职业病的职工,如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职业病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引起的,并在鉴定机构说明情况并进行鉴定,即使已经逾期,也有可能获得职业病认定及相应的赔偿和补助待遇。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职业病的认定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因工作受到损害的日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职工在申请职业病鉴定时,逾期的,鉴定机构应当说明情况,鉴定结论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