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退还申请费,符合退费条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会退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章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章的其他方法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章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邮局汇付方法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银行汇付方法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