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市噪音扰民规定有: 1、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2、不可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置会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等; 3、对发现的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责令停止使用; 4、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 5、进行夜间作业的单位或工厂应向周边居民公告。 法律客观: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