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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释义
    法律分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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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