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南省不清退编外人员。 目前河南省并没有明确的清退编外人员的政策和计划。但是,在国家和各省市加强公务员编制管理的背景下,各地都在逐步推进编制管理的改革,加强编内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减少编外人员的使用。因此,河南省未来可能也会加强编制管理的改革,逐步减少或清退编外人员,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清退行为都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不能损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编外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等编制以外聘用的人员,其清退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下是一些可能参考的清退标准: 1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应被清退; 2 、工作能力明显不符合岗位要求,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后仍无明显改善的人员,应被清退; 3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态度恶劣,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人员,应被清退; 4 、工作期间长期缺勤、旷工、迟到早退、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应被清退; 5 、已经退休的人员,应当依法退休,不再续聘。 综上所述,清退编外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应当公正、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人事腐败和违法行为。同时,应当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出现编外人员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