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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