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收购的债务问题 |
释义 | 分期支付股权收购款。即,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付一部分。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或有债务的担保。约定豁免期、豁免额。约定豁免额,以体现收购方的收购诚意。约定豁免期两年,是考虑到诉讼时效,而六个月是体现一个过渡期。约定承担或有债务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承担的或有债务,一般是以原股东各自取得的股权收购款为限的。 一、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 1、变更方式不同。股权收购因为股东变动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部分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收购的资产属不动产,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当然,若是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被收购企业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承担债务不同。股权收购后,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而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 3、税收不同。股权转让后,由股东缴纳增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而资产转让后,由目标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4、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同。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享有该资产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人等,资产的转让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两者的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或有债务的追偿 无论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对或有债务进行严格的承诺和担保,都不可能将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进行预估、确定并锁定风险。收购完成后,如目标企业应承担的或有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股权收购尾款或者未转让股权价值的,则收购方应及时以出让方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这就是股权转让中防范或有债务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股权收购中,目标企业的瑕疵包括目标企业自身物的瑕疵、目标企业所拥有的物存在的瑕疵以及目标企业的权利瑕疵。对于在股权收购协议中的担保清单未能涉及的或有债务,收购方可以基于相关证据来认定原股东存在过错而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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