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独任制适用范围有哪些 1、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独任制有什么特点 独任制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 1、能够较好的体现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能有效保证法官个人审判意志不受外界的干预。对独任制法官而言,一人独任审理将意味着由个人承担全部的审判责任,从而有利于加强责任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入审判的法官,由此也节约了国家的审判成本和审判资源; 2、独任制缺少其他法官的共同讨论和同行的监督,独任制审理时出现审判失误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 |